首页 >> 旅游投诉
 
   

旅游者权利与义务

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;
(二)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;
(三)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;
(四)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;
(五)人身、财产安全获得保障;
(六)人格尊严、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;
(二)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;
(三)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,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;
(四)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;
(五)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。

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,旅游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(一)与旅游经营者协商;
(二)向消费者协会、旅游行业协会投诉;
(三)向旅游、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;
(四)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劳动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,申请仲裁机构仲裁;
(五)向人民法律提起诉讼。



杨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:(029)87036981    联系人:张正伟


 
 
 

2006年 © 版权归杨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所有 Q